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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主播跳槽被索赔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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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主播跳槽被索赔500万

网络主播是一个新兴行业,因为看起来光鲜亮丽、收入又高,成了不少人追逐的梦想职业。但由于后期的利润分成等种种原因,法院近几年接到了大量的与网络主播相关的诉讼纠纷。今天(6月1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这样的案件:网络主播离职后,跳槽到另一家公司,被老东家索赔500万!那么,主播是签约了就被套牢了吗?能够合理解约吗?

20多岁的刘某因为长相甜美、口齿伶俐被南京一家文化公司看中,在2019年3月,刘某签约到这家公司成为独家主播,在指定的平台进行直播,约定双方五五分成,且为刘某提供住处和直播设备等。很快,在公司的大力扶持下,刘某从籍籍无名的小主播成了网红,粉丝量大涨。刘某之后因为皮肤不适、急性结膜炎等身体健康问题向公司请假,公司也批准她进行休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董岩松介绍,“在批准休假期间,公司想单方面调整分红比例,然后想收回房屋、设备等,双方重新协商,但是网络主播不同意,双方没有达成协议”。

之后,刘某辞职,并在离职后3个月加入了新公司继续从事网络直播。文化公司以刘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合同中约定的500万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认为,考虑到直播行业的特殊性,网络主播身体状况对直播能否正常进行尤为关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董岩松介绍,“从证据上来审查,确实在这个过程中,网络主播履行了请假的手续,向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请了假,没有违约。新的分成等协商没达成一致,网络主播就搬出了房屋,也把设备归还了,等于说双方以实际行为终止了协议履行,之后过了3个月到其他地方直播也不能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这家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官表示,网络主播和文化公司在网络直播业态中应共生发展,双方的合法利益应当平等保护,特别提醒有意向从事这一新兴行业的市民,在入职前要与公司签订正规合同,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董岩松介绍,“签合同时,违约金条款是比较重要的条款,而且有的合同会写违约一次就要付多少违约金,再违约还要再付多少,在签约前要考虑一旦你履行不了合同要承担的违约责任,要充分考量,如果你觉得违约金过高,要在签订前跟对方协商,不能盲目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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