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立军受贿、操纵证券市场、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立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他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满后,将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或假释。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将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对孙立军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0年4月,被告人孙立军利用担任上海市卫生局外事办公室副主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综合业务处处长、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国内安全局局长、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的职务便利, 以及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企业管理、岗位调整、案件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并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2018年上半年,孙立军应他人要求,指使相关人员以集中资金、连续交易等方式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帮助他人避免损失1.45亿余元。孙立军还违反枪支管理条例,非法持有两支枪支。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立军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操纵证券市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孙立军收受了巨额贿赂。收受贿赂后,为多人谋求升迁、调整,利用职权干预办案,插手医药、金融等民生领域正常经济活动。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他的罪行应该被判死刑。孙立军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法惩处,与受贿罪一并处理。鉴于孙立军到案后提供的其他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能够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追悼会。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到案,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他被判死刑,但可能不会立即执行。根据孙立军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以及对国家和社会的严重危害,决定在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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