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刘鑫现已改名刘某曦。二审案子受理费10760元,由上诉人刘鑫负担。判定依法向两边当事人送达。
法院经审理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主要实际作出确认。
一、关于2016年11月2日下午刘鑫是否劝止江歌报警。经查,2016年11月2日下午15时许,陈世峰到江歌和刘鑫寓居的公寓上门纠缠滋扰。关于陈世峰的滋扰,刘鑫在没有奉告滋扰者是陈世峰的状况下,江歌回复信息“无视”。刘鑫微信奉告江歌滋扰者是陈世峰后,江歌提出报警,刘鑫回复信息称“你别报警”“我在这里是不合法的”“不要报警”,“我不想把工作闹大”“我怕房东知道”。根据两边微信沟通内容,足以确认刘鑫以“不想把工作闹大”等理由,对江歌准备报警的行为进行了阻挠,一审判定确认实际正确。
二、关于2016年11月2日当晚刘鑫是否要求江歌伴随返回公寓。经查,江歌和刘鑫微信沟通内容显现,江歌向刘鑫发信息问询状况,刘鑫于夜间11时13分左右回复,“我没看见他,你等我一下吧,我挺惧怕的”。二人会合的时刻为2016年11月3日凌晨0时5分,证明江歌收到刘鑫信息后,在深夜等候刘鑫50余分钟。一审判定关于刘鑫要求江歌伴随返回公寓的实际确认正确。
三、关于刘鑫在案发时是否把公寓房门锁闭。经查,在刘鑫第一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刘鑫先用汉语说:“把门锁了,你不要骂(闹)了”。在差人问询“门锁着吗”时,刘鑫答复:“是的,进来了,但是姐姐”。在刘鑫第2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差人问:“屋子的门好好锁了吗”,刘鑫答复:“我现在锁着,是的,不要紧,但是姐姐风险”。后差人又说:“你看到是差人的话,请把门翻开”,刘鑫答复:“好的”。刘鑫在一审辩论状中也自认“报案后警方让把门锁上,不要出屋,辩论人都是遵警方之意行动”。一审判定确认刘鑫在案发时锁闭公寓房门的实际正确。
四、关于刘鑫在案发时对江歌遭到损伤是否知情。经查,刘鑫第一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显现,刘鑫喊道:“但是姐姐现在风险”“姐姐倒下了,快点”。在刘鑫第2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刘鑫说道:“现在状况很糟,拜托快点,另外拜托救护车也叫一下”“姐姐风险”“姐姐在外面发出奇怪的声音”。刘鑫在2016年12月7日向日本国检方陈述称:“是我进入家中几秒今后的工作。忽然,玄关的门外传来‘啊’的尖叫声,那个声音肯定是江歌的。”公寓街坊向日本国警方报警录音记载显现,报警人称“我家对面房间有女性的惨叫”“有个人气喘的声音”。上述根据足以证明公寓门外产生严峻争执和抵触,一审判定确认案发时刘鑫知道江歌遭到损伤正确。
五、关于江歌是否谎报刘鑫怀孕向陈世峰索要了10万日元,陈世峰蓄谋行凶的目标是否为江歌。陈世峰在日本国刑事诉讼中索要堕胎费的陈述,无其他根据予以印证,并且在案无根据证明陈世峰行凶目标为江歌。二审中,刘鑫提供的根据不能证明该建议成立,法院不予确认。一审判定确认陈世峰蓄谋的行凶目标为刘鑫正确。
法院经审理以为,案子二审当事人争议焦点问题主要有三个。
一、关于一审法院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刘鑫建议与江秋莲曾存在婚姻关系的案外人为江歌继父应当参与诉讼的问题,应尊重当事人的个人志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应作为一起原告参与本案诉讼,一审法院未依职权追加其作为一起原告并无不当。关于一审法院应否追加陈世峰为一起被告或第三人的问题。本案中,陈世峰与刘鑫关于江歌遭到危害,既不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也不存在一起差错,不具有一起承当民事侵权职责的法令基础,因而陈世峰不属于必须参与本案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裁定不追加陈世峰为一起被告或第三人参与诉讼,契合法令规定。
二、关于刘鑫应否承当侵权危害补偿职责。
任何人在依法维护自己生命健康权的同时,不得侵犯别人的生命健康权,因维护自身权益存在差错使别人生命健康权遭到危害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本案中,江歌在日本国遭到人身损伤逝世,江歌的母亲江秋莲依法享有向对江歌逝世负有职责者恳求危害补偿的权利。
刘鑫与江歌为同在日本留学的同乡老友;刘鑫与陈世峰产生感情纠葛后遭到陈世峰盯梢、纠缠、恫吓,身陷困境而向江歌求助,江歌热心施以援手、给予帮助,接收刘鑫与自己同住,为其提供了安全居所。并在刘鑫遭受陈世峰纠缠滋扰时,实施了伴随、劝慰和维护等救助行为。根据刘鑫的求助和江歌的施助行为,可以确认同在异国他乡留学的两人之间现已构成以友谊和信任为基础、以求助和施助为内容的特定的救助民事法令关系。刘鑫对江歌负有留意、救助、安全保证职责,包含诚实奉告和善意提醒职责、一起防备抵挡风险的职责。
刘鑫在遭到陈世峰纠缠滋扰恫吓陷入困境的状况下,向江歌求助并被江歌接收而搬入江歌的公寓同住,产生与江歌一起面对陈世峰可能实施的不法危害风险。在陈世峰侵扰行为不断加重、风险逐渐升级的状况下,特别是陈世峰实施恫吓行为后,刘鑫现已意识到风险产生的紧迫性,但其没有诚实地奉告江歌相关状况及风险,没有及时提醒江歌留意防备和做好防御准备,失掉采纳必要的防备措施避免危害风险产生的时机。刘鑫在现已遭到陈世峰实际要挟的状况下,假如可以自动报警或许赞同而不是阻挠江歌报警,就可以借助公权力救助而有用阻挠陈世峰的危害风险。在陈世峰持刀实施不法损伤的紧迫状况下,刘鑫锁闭房门使江歌无法进入自己的公寓而失掉可以进入自己的公寓避免危害产生或许降低受危害程度的时机。
据此,刘鑫作为危害风险的引进者和被救助者,未实行对救助者江歌负有的留意、救助、安全保证职责,对江歌遇害存在显着差错,其差错行为与江歌逝世结果之间存在法令上的因果关系,刘鑫应当承当侵权危害补偿职责。
三、关于一审判定确认的补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案中,刘鑫作为风险的引进者,其实施违背留意、救助、安全保证职责的差错行为,构成江歌生命权遭到危害的危害结果,依法应当承当人身危害补偿职责。关于江秋莲建议的逝世补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丢失,一审法院经审查确认了具有根据支持的丢失为1240279元。江秋莲恳求补偿的上述丢失数额系基于江歌被害身亡结果而提出,但刘鑫的行为只是导致江歌逝世的原因之一。鉴于刘鑫是与江歌相同身处不法危害险境的海外女留学生,虽有救助职责,但救助才能有限。一审法院归纳考量事发通过、刘鑫的差错程度、因果关系等要素,确认刘鑫承当496000元的危害补偿数额,契合法令规定和本案实际。江秋莲作为江歌的母亲,千辛万苦将江歌抚育成人并送江歌出国留学,倾泻了大量的汗水,寄予了很高的期望,而江歌在国外忽然遇害身亡,致使江秋莲中年丧女,精力上遭到极大冲击,遭受了严峻的精力危害,应予劝慰。刘鑫在江歌因对其施救遇害逝世后,未能正确处理与江歌母亲江秋莲的关系,进一步加重了江秋莲的精力苦楚,加重了精力危害结果。一审法院归纳考虑侵权性质、实际情节、危害结果、事后态度等要素,确认200000元的精力危害补偿数额,契合本案实际。
法院以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生命权是自然人最高的品格利益,是法令与道德一起维护的中心价值。任何人因差错危害别人生命权,都应依法承当侵权职责。一审法院关于刘鑫应当承当侵权职责的确认,是根据法令规定作出的法令评判,也契合和睦合作的传统,依法应予保持。首先,一审判定确认刘鑫与江歌之间构成救助民事法令关系,江歌是施救者,刘鑫是被救助者和危害风险引进者,刘鑫未对江歌尽到留意、救助、安全保证职责,是根据通过庭审质证的根据作出的对案子法令实际的确认。其次,在救助民事法令关系中,被救助者负有对救助者必要的留意、救助、安全保证职责,既契合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也契合社会主义中心价值观的指引方向,更是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知恩图报优异美德的内在要求。一审判定根据查明的实际,确认刘鑫对江歌遇害具有差错,应当承当侵权危害补偿职责,适用法令正确。再者,一审判定归纳全案实际和具体情节,对江歌扶危济困行为的褒奖分析,对刘鑫的背信负义行为予以斥责,是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社会主义中心价值观、我国优异传统美德的遵从、阐释和弘扬,是司法裁判的教育、引导功能的重要体现,应当予以肯定。最后,需求着重的是,本案江歌遇害本已极端不幸,令人痛惜,由此引发的纠纷更给各方增加了困扰和苦楚,期望两边当事人可以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强沟通,消除恩怨,让逝者安息,让生者回归正常生活。
综上,刘鑫的上诉恳求不成立,一审判定确认实际清楚,适用法令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青岛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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