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晚,记者从湖南娄底“宝马司机醉驾撞人拖行案”受害者家眷谢先生处得悉,当天,受害者谢女士收到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抗诉恳求回答书”和“不抗诉理由阐明书”。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为,该案一审讯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讯程序合法,决议不予抗诉。
随后,记者联络上了受害者丈夫周先生。周先生表示,关于“不予抗诉”的结果,本人和老婆以及家人都难以承受,“肯定要想方法再申述。”
据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通报,2022年9月2日23时52分许,肖某某(女,28岁)驾驶湘K牌照小型轿车在娄星区吉星路株山公园东门地段由南往北行驶时,与前方谢某(女,36岁)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追尾相撞,谢某衣裤被卡入轿车左前角。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致使谢某被车辆拖行,后被执勤交警截停。
事后,谢某被送医救治。经审定,肖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124.51mg/100ml)。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023年4月11日,该案在娄星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因案情疑问复杂,娄星区人民法院决议对该案择日宣判。
“宝马司机醉驾撞人拖行案”一审于7月7日在娄星区人民法院宣判
2023年7月7日,湖南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肖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日,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车与被害人谢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形成谢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作后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因谢某衣裤被卡入肖某某驾驶的轿车左前角,致使谢某被车辆拖行2100余米。随后,肖某某被执勤交警截停。经审定,肖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4.51mg/100ml,谢某所受伤为重伤二级。法院以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肖某某立功的事实、立功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结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讯决完毕后,受害者家眷在承受潮新闻记者采访时明白表示,一审讯决太轻,将思索抗诉;7月13日,受害者家眷向娄星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抗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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