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郴州市桂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2 年 3 月 4 日,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时未注意路边的小狗,将小狗撞死。唐某停车查看后,未发现小狗的饲主,便前往附近早餐店食用早餐。再次返回现场时,唐某与小狗的饲主吴某玉(60 多岁)发生冲突,并失手将吴某玉推倒在地,致使吴某玉受伤。送院治疗后,吴某玉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在家中死亡。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吴某玉符合在肝硬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的基础上,因上消化道出血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书所载吴某玉的死亡事实可排除机械性暴力作用致死。同时,法院审理查明,吴某玉此前因上消化道出血曾多次求诊,医疗机构建议进行介入治疗,但患者及家属予以拒绝。综合全案证据事实,唐某的失手推搡导致吴某玉倒地的行为,虽并非导致吴某玉死亡的直接原因,但该行为诱发吴某玉的基础病进而导致吴某玉死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故综合考虑吴某玉死亡的原因以及唐某行为的参与度,法院酌定由被告唐某承担 10%的责任为宜。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住院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 1038563.62 元,即被告唐某应向原告家属赔偿 103856.3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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