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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撞死小狗后推倒狗主致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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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桂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2 年 3 月 4 日,唐某驾驶小型面包时未注意路边的小狗,将小狗撞死。唐某停车查看后,未发现小狗的饲主,前往附近早餐店食用早餐。
此后,小狗的饲主吴某玉(60 多岁)发现小狗被车辆撞死后便停留在现场等待,直至唐某回到现场,并口头质问其饲养的小狗是否是唐某撞死,唐某予以承认。吴某玉要求唐某予以赔偿,唐某拒绝赔偿并意欲驾车驶离。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吴某玉意图将唐某的车辆钥匙抢下,防止唐某离开。在冲突过程中,唐某失手将吴某玉推倒在地,致使吴某玉受伤。经现场围观群众提醒及要求,唐某驾车将吴某玉及其亲属送至社区医院,因医院条件限制,唐某随即将吴某玉及家属送往桂阳县人民医院,在此治疗了 7 天。后吴某玉转至郴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共住院治疗 25 天。出院后,吴某玉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在家中死亡,于 2022 年 7 月 5 日火化。
2022 年 4 月 26 日,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吴某玉符合在肝硬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的基础上,因上消化道出血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
此后,吴某玉的家属与被告唐某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书所载吴某玉的死亡事实可排除机械性暴力作用致死。同时,法院审理查明,吴某玉此前因上消化道出血曾多次求诊,医疗机构建议进行介入治疗,患者及家属予以拒绝。
综合全案证据事实,唐某的失手推搡导致吴某玉倒地的行为,虽并非导致吴某玉死亡的直接原因,但该行为诱发吴某玉的基础病进而导致吴某玉死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故综合考虑吴某玉死亡的原因以及唐某行为的参与度,法院酌定由被告唐某承担 10%的责任为宜。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住院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 1038563.62 元,即被告唐某应向原告家属赔偿 103856.36 元。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爱幼、和谐相处是社会美德。本案中,唐某虽不能预见到吴某玉本身严重的基础性疾病,但其能预见到吴某玉是六十余岁的老人,其推搡行为将会导致危险的发生,未尽到一般人的审慎义务,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故其行为构成侵权。但是考虑受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其自身疾病,故认定行为人承担次要责任。
大家在社会交往中应文明、理性地表达诉求,处理矛盾时有话好好说,有理慢慢讲,多些宽容,多些体谅,就会避免很多悲剧的发生,切莫逞一时之快酿成祸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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