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5 月 22 日,记者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乘客在高铁上被砸伤的案件,最终判决被告李先生赔偿原告王先生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并认定铁路上海集团公司已经尽到了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不需对原告受伤承担责任。
上铁法院介绍,某日,王先生搭乘高铁从无锡前往杭州。列车即将到达上海虹桥站时,一旁的李先生起身从行李架上拿取背包,过程中背包口袋里的水杯突然滑落,砸在了王先生的头上,导致王先生头部受伤。事发后,列车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救助,同时与上海虹桥站进行了对接,在列车到站后用轮椅将王先生推送下列车,并联系了 120 救护车将他送医就诊。经诊断,王先生左侧颞顶部颅板下薄层血肿。
此后,王先生先后前往多家医院就诊,医院对他的伤情都给出了类似的诊断。其间,王先生和李先生多次就赔偿金额进行交涉,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
交涉未果,王先生诉至上铁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先生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上海集团公司)支付他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根据已查明事实,被告李先生于行李架上取行李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水杯掉落砸伤原告,是造成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应对原告受伤承担责任。被告铁路上海集团公司作为列车这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旅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承担责任与否应以是否充分履行该安全保障义务为前提。被告将行李放置于行李架上,以及取行李的行为,并未超出正常的乘车规范。事发后,列车工作人员现场对原告进行了救助,并在列车到达虹桥火车站后,联系 120 将原告送往医院就诊,可以认定铁路上海集团公司已经尽到了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原告受伤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先生赔偿原告王先生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并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铁法院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李斌表示,被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随身物品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人损害需担责。本案中,被告拿取放置于行李架上的物品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水杯滑落砸伤其他乘客。被告对于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具有预见性,因此应当自行承担由其行为引发的风险后果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同时,在案件审理中,法院肯定了铁路上海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行为,既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合理界限,同时也是对其履行正常管理职能、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鼓励,引导公共场所管理人更好地履行管理职责,提升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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