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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被发现与小38岁保姆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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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九旬老人赵德忠去世后被发现已与相差38岁的保姆郑秀英结婚,房产、丧葬费被过给保姆儿子,养女赵永秋报警并状告民政局,要求判定婚姻无效。近日,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永秋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要求撤销老人与保姆婚姻登记的行政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赵永秋的养父赵德忠在2020年8月聘用了保姆郑秀英,2021年5月,赵德忠开具公证书,将房产过户给保姆的儿子。2021年9月28日,赵德忠与郑秀英结婚。2022年6月4日,赵德忠去世,其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3.9万余元被保姆儿子领走。赵永秋认为,保姆与老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或涉嫌“骗婚”,“系借婚姻之名,行侵财之目的。民政部门登记审查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并且严重违背人伦情理及公序良俗”。
法院认为,被告锦州市古塔区民政局、锦州市古塔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古塔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审查双方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并经本人签署声明、结婚登记告知事项、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共同拍照等程序后为赵德忠与第三人郑秀英办理结婚登记行为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虽然原告赵永秋提出,赵德忠与郑秀英申请结婚登记时年龄相差悬殊,且赵德忠身体状况极差,可能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婚姻登记处在审查赵德忠与郑秀英结婚登记申请时,未对赵德忠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进行诊断和评价,其行为存在严重瑕疵的主张,经审查,被告婚姻登记处在办理赵德忠与郑秀英申请的婚姻登记完全符合婚姻登记的程序规定,虽赵德忠年龄较大,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结婚登记的行为非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赵德忠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撤销2021年9月28日作出的准予赵德忠与郑秀英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赵永秋提出上诉请求改判婚姻无效,郑秀英亦提出上诉,不认同原告与老人的养女关系。该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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