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某机械公司因通报员工盗窃公司财物,侵犯员工名誉权,需向员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据悉,员工张某为避免浪费,经常将公司发放的馒头带回家。但公司认为员工的行为构成盗窃,并公开通告。张某以公司侵犯个人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在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某存在盗窃公司财物,亦未经公安机关处理认定张某存在盗窃行为的情形下,以张某存在盗窃公司财物为由在公司公告栏张贴通告,该通告面向公司全体员工,具有公开性,客观上造成张某社会评价的不当降低,故某机械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负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义务,并赔偿张某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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