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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男方索还108万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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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同居后分手,男方索还108万彩礼,法院经核算后酌情判决女方返还20万元。
据深圳政法委官方微信号7月9日通报,陆先生和黄女士于2019年恋爱并开始商量结婚事宜,期间陆先生将个人收入交由黄女士管理并多次向其转账。2023年,两人因长期聚少离多感情渐生嫌隙后分手。陆先生要求黄女士返还具有彩礼性质的钱款共计10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经核算,恋爱期间陆先生共向黄女士转账个人所得301938元,其中部分款项具有彩礼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陆先生出于“存钱结婚”的考虑,将个人收入交由黄女士管理,这部分具有彩礼属性,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陆先生有权要求返还。但陆先生为增进双方感情而给付的钱款、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陆先生借用黄女士账户向案外人的转账等,均不属于彩礼范畴。
此外,虽然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不应忽略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的事实,这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考虑到黄女士在同居期间曾因宫外孕接受流产手术,法院酌情判决黄女士返还钱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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