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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拟修改:不再需要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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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民政部网站全文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相比原条例,在登记程序上作了较大修改,其中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不再需要户口簿。
按照修订草案,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出示的证件和书面材料只有两项: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出具的证件也只包括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的结婚证两项。
此外,草案也取消了过去对登记的地域管辖的规定。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规定的材料,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同时,结合民法典,草案新增了关于30天“离婚冷静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等条例,并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登录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zbhunyin@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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