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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数百万遗产无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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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当老人留下数百万遗产却无人继承时,有以下相关规定和处理方式 :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45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其中被继承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担任;被继承人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民政部门担任。
利害关系人要求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可以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民事诉讼中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实施意见》(沪高法〔2023〕240 号),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或者在诉讼中申请追加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
民政部门的职责
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各区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的职责,可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依法查询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信息,作为制作遗产清单的重要参考.
防止遗产毁损灭失: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比如对遗产进行妥善保管、维护等.
处理债权债务: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对被继承人的合法债权进行追讨,对债务进行清偿.
实施其他必要行为: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如处理与遗产相关的纠纷、协调各方关系等.
遗产的最终处理
各区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依法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后,仍有剩余遗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剩余遗产无主并收归国家所有的,由区级民政部门申请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执行.
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主要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以及教、科、文、卫等公益事业.
相关费用的保障
各区民政部门在查询、管理、处置遗产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防止遗产毁损、灭失支付的费用、为清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产生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费用等,从被继承人遗产中优先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所需的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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