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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账后顾客发现酸奶过期1分钟索赔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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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账后顾客发现酸奶过期1分钟索赔1000元

最近,小李在超市买了一瓶酸奶,突然发现酸奶过期了一分钟。小李向超市索赔1000元,但被超市拒绝了。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超市应该赔偿吗?

根据法治婺城微信公众号披露的典型案例,不久前的一天,小李去超市购物,去酸奶销售柜台,选择了一瓶价格4.9元的酸奶。结账后,小李看了看收据,显示结账时间是晚上8点29分。小李又看了看酸奶瓶,保质期为21天,截止日期为当晚8:28。小李提出索赔1000元,即使是一分钟,也过期了。但超市市说退货可以,没有赔偿。为此,双方多次谈判,但从未达成协议。

小李认为,销售过期酸奶是超市的责任,他决定为自己发表声明。因此,他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法院委托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在调解人的劝说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超市赔偿小李400元。

卖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商品的交易时间点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从小李付款获得牛奶的那一刻起,牛奶的所有权就从超市转移到小李,风险责任也转移到了这一点。临界时间点以收据上显示的详细时间为准。在此之前,酸奶的所有问题都由企业负责;从那时起,小李就负责了。因此,即使相差一秒,超市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在销售过期货物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遭受损害的,可以要求经营者或生产者赔偿损失。

收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第一责任制,先赔偿,不得推诿;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者知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10倍或3倍的赔偿;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除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误导消费者的缺陷外。

相关律师还表示:如果顾客知道商品即将过期,故意先取货而不及时付款,超市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指出,消费者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生活消费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即只有消费者购买行为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才能受到消费者法的保护。如果消费者先获得商品,然后故意拖延商品过期,然后购买索赔,则故意敲诈商家,严重的,依照刑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购买食品时,尽量选择正规的超市或商店,而不是无证的商店或摊位。检查包装,确保无损坏、袋子膨胀、泄漏等现象。注意检查食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确保产品在保质期内。发现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应当报告此类违法行为。

此外,还应注意食品的储存条件,以确保食品必须储存在标签要求的条件下。如果在室温下发现临时食品需要冷藏或冷冻,则不要购买。

大家还要科学理性消费,不要大量购买相关食品,以免过期,造成浪费,购买后也应在保质期内尽快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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