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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女童坠亡案宣判:保姆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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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女童坠亡案宣判:保姆获缓刑

5月18日上午,浙江杭州“女童被保姆留传电梯后坠亡”案一审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过错致人逝世罪判处被告人吴秀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据拱墅区人民法院音讯,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秀芳于2022年6月8日经介绍,受雇专职照看陈家幼女即被害人陈某某(殁年21月龄)。

2022年6月14日20时许,吴秀芳带陈某某从杭州市某小区15楼乘坐电梯下至1楼,其间因阅读手机忽略,致陈某某未跟从走出电梯并又升至8楼。随后陈某某走到8楼过道,又爬上过道窗台,坠楼后落至2楼平台。陈某某因颅脑外伤、失血性休克等经抢救无效于当日逝世。吴秀芳主动向至现场排查的民警标明身份并说明其将陈某某留传电梯内等状况,又赶至医院了解抢救状况,后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法院审理以为,吴秀芳作为受雇照看幼儿的专职保姆,负有对幼儿生命健康安全的看护责任,但其于晚上8时许带幼儿进入电梯后,先是顾自阅读手机,在电梯抵达1楼后,未采用操控电梯门让幼儿先出电梯或以手牵、怀有等方式保证幼儿安全脱离电梯,而是自己先走出电梯,导致幼儿被独自滞留在电梯内。吴秀芳明知对幼儿而言电梯为较大危险场所,但因忽略大意而将幼儿独自滞留在电梯内,致使产生幼儿独自走出电梯并爬窗坠楼逝世的后果,其行为应以过错致人逝世罪定性。

公诉机关指控吴秀芳犯过错致人逝世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沛,指控的罪名成立。吴秀芳因过错违法形成1名幼儿逝世,致当事家庭陷入不幸,并给其家人形成心思伤口,应依法惩办。综合考虑本案存在窗台高度偏低、无防坠装置等客观因素,以及吴秀芳在发现被害人未出电梯且电梯门即将封闭时,用滑板试图阻挠电梯门封闭,未果后在电梯外言语安慰被害人并按电梯按钮试图翻开电梯门,后参与找寻等具体状况,可认定违法情节较轻。吴秀芳在公安机关上门排查时主动交代其主要违法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吴秀芳违法后认罪悔罪,无违法前科劣迹,对所寓居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法院遂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判决。

宣判结束后,陈某某的父亲陈先生向记者表示,“不能接受这个判决,一定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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