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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毛扑向孕妇致流产 狗主被判赔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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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生了一起金毛犬扑向孕妇致其流产的事件,最终主被判赔 9 万元。以下是该事件的具体情况:
事件经过:
颜女士是一名怀孕快 4 个月的孕妇,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好不容易怀上孩子。一天傍晚,她出门去家附近的驿站取快递,路过同小区邻居家门口时,邻居家未拴绳的金毛犬突然窜出来扑向她。颜女士惊吓后退过程中腰部闪了一下,并立即感到腰部疼痛、下腹疼痛,于是报警求助。
事后,颜女士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次日早晨经检查已胎死宫内。颜女士表示自己经过 3 年的试管婴儿治疗才怀上孩子,现在却因这一意外流产,非常伤心。
双方观点:
孕妇颜女士:认为金毛犬的主人李老伯违反《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犬只外出时未为犬只束牵引带,犬只的动作对自己造成了惊吓,导致自己身体受到损害并流产,李老伯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颜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老伯赔偿医药费、鉴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试管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总计为 12 万余元,庭后自愿将诉请金额调整为 9 万元。
狗主李老伯:辩称自己养的是导盲犬(但该说法未得到证实),不会咬人。还表示原告颜女士受孕而且是试管婴儿,应多在家中休息,不宜外出走动。李老伯称听到屋外有声音出来后,告知颜女士回家休息,但颜女士不听劝告跑去报警且到处跑动,所以不知道颜女士是在何时何处流产的,不同意颜女士的诉讼请求,出于人道主义最多赔偿 1 万元,承担一半的诉讼费和律师费。此外,李老伯申请对流产结果与本次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未受理并退卷。
法院判决:
上海浦东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李老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其饲养的狗拴绳子,系违法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原告颜女士在受惊吓后当日就医,次日早晨经检查已胎死宫内,法院认为颜女士因被狗惊吓致其流产,具有高度盖然性,故认定颜女士受到的损害与李老伯未拴狗绳的违法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颜女士怀孕系通过试管方式,现因被告李老伯过错致使流产,原告因试管产生的费用属于其直接损失范围,亦有票据为证,法院予以支持;原告颜女士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1 万元,法院认为原告通过试管婴儿怀孕较正常受孕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且原告已 41 岁,流产必然对其造成较大精神痛苦,主张金额合理,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李老伯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颜女士损失 9 万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也由李老伯负担。该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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