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垫江法院判定一起由民政部门提起、检察机关支撑申述的吊销监护权案子,根据案子事实依法判定吊销屈某、易某监护人资历,并指定第三人马某为小花的监护人。
小花今年6岁,系屈某、易某同居期间所生女儿。2018年2月,屈某延聘马某为保姆,并将10个月大的小花交由马某接回家中代为照顾,约定每月付出薪酬3500元。不久后,屈某、易某两人分手,在付出马某3个月薪酬后,屈某、易某两人便一直以“现已分手”“没钱”等理由拒绝付出薪酬。马某自行垫支小花所需生活费并代为抚育照顾至今。其间,马某还自行垫支费用将小花送至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为防止小花遭到幼儿园小朋友的排挤和嘲笑,马某始终与小花以母女相称。
马某因忧虑小花没有户口而无法入学,于2023年2月向垫江县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垫江县民政局向垫江法院提出申请吊销屈某、易某的监护人资历。2023年4月,申请人垫江县民政局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吊销被申请人屈某、易某的监护人资历并指定第三人马某担任小花的监护人。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支撑申述。
庭审中,易某未到庭应诉,屈某到庭应诉并承认多年来未对小花尽到监护人责任。垫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屈某、易某彼此推诿不履行抚育义务,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第三人马某与小花没有任何亲属关系,更无法定抚育义务。马某在未获得绝大部分酬劳的情况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之情,将小花视如己出,使小花健康快乐地成长,与小花建立了必定的爱情基础,并自愿要求承当监护责任,其行为既值得必定和赞扬,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申请人垫江县民政局也赞同第三人马某担任小花的监护人。从有利于小花的学习和成长视点动身,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许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吊销监护人的资历,另行指定监护人。本案中,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关于监护准则的规定,根据案子具体情况依法吊销了原监护人的监护人资历,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准则依法指定第三人保姆马某作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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