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14讯11月2日消息(颜翊)据工信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性能和安全运行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决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
在全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遴选符合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通过准入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试点城市的限定公共道路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
试点目标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基于试点实证积累管理经验,支撑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订,推进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体系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符合试点申报条件、经评估纳入试点的联合体,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指导下,开展试点。其中,纳入试点的产品,在完成测试与安全评估后,方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准入申请。对取得准入许可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由公安部指导在试点城市限定公共道路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
《意见》还明确了试点车辆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划分,试点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属于试点车辆一方责任,车辆处于自动驾驶系统未激活状态下的,由车内安全员承担;车辆处于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的,由试点使用主体承担,但有证据证明车内安全员存在过错导致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发生的除外。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设备提供方等相关主体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承担责任一方可以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试点使用主体还应当对试点车辆上路通行期间收集的数据加强管理,数据存储、传输、处理应当符合汽车数据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试点车辆产生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违法违规责任,由车内安全员、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等相关主体依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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