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人社消息,王某于 2020 年 4 月入职某公司,该公司的《行政管理制度》规定:“女职工怀孕前需要提交生育申请,没有提交申请怀孕的,扣除 14 个月绩效奖金。新来女职工需要工作满一年后才可以提交生育申请。”
2020 年 7 月王某怀孕,2021 年 5 月分娩,同年 8 月返岗工作。2022 年 4 月,公司向王某发送《通知》,载明由于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没有提前提交生育申请,公司酌情自 2021 年 9 月起扣除王某 7 个月绩效奖金。
双方发生争议,王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 2021 年 9 月到 2022 年 3 月期间的绩效奖金 14123 元。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且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在该案例中,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关于女职工怀孕需要先提交申请等规定,侵害了王某的生育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因此公司扣除王某绩效奖金于法无据。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最终向王某支付了扣除的绩效奖金,王某撤回了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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