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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126万元,男子助诈骗分子刷卡转移资金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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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则祸之不及,贪则灾之所起,切莫贪恋小利落入电信网络诈骗之网。2023年8月15日上午,乌当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4599.46元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却因为抵不住金钱的诱惑仍为其提供手机、银行卡、手机银行交易密码协助诈骗分子刷卡转移资金。经查证,被告人曹某提供的两张银行卡转账流水中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资金126余万元,其本人获利4599.4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自身银行卡为上游犯罪结算支付,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院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欺诳得钱君莫羡,究竟还是输他便。不信但看槽上驴,只是改头不识面。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通过自己劳动创造的财富才是最踏实的财富。

广大群众要注意

一、遇到他人租借、购买银行卡、电话卡一定不要贪图小便宜而出租、出售,更不要为他人提供刷脸、取现等操作,应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二、不登录或点击来历不明的网址、短信及邮件,不在来历不明的网址上面输入个人基本信息;从正规渠道下载安装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安全控件和客户端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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