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波格斗俱乐部与王宝强及其公司之间的争议主要围绕《八角笼中》这部电影的票房分成问题。根据恩波格斗俱乐部的说法,双方最初达成的协议中包含了一项条款:如果电影的票房超过了9亿人民币,恩波格斗俱乐部将获得超过9亿部分5%的票房分成。然而,电影《八角笼中》最终取得了22亿人民币的高票房成绩,但恩波格斗俱乐部声称自己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分成款项,这成为了双方争端的核心。
恩波格斗俱乐部进一步指出,王宝强及其公司后来提出了一份新的协议,将授权费用从最初的40万元降低至20万元,并且取消了票房分成的条款。俱乐部认为这是王宝强方面利用了双方的友好关系,诱使其在未仔细审查的情况下签署了新的协议,从而导致了自身的损失。
面对恩波格斗俱乐部的指责,王宝强的工作室则表示,所有与恩波格斗俱乐部的合作都是基于书面协议进行的,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支付。此外,王宝强及其团队还强调,他们一直积极支持恩波格斗俱乐部的发展,包括为恩波格斗俱乐部的成员提供了教育机会等。
目前,这一争议仍在法律程序中解决,具体的责任归属还需等待法院的判决。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付建律师也指出,虽然恩波格斗俱乐部提出了存在两份协议且关键条款差异较大,但现有的证据还不足以完全证明王宝强方存在欺诈行为。这表明,双方的争议还需要更多证据来支持各自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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