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全国首例“单身女子冻卵案”当事人徐早造收到一审判决书,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22日下午,徐早造告诉新京报记者,他将上诉。
2018年12月,30岁的徐早早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寻求卵子冷冻服务。各项健康检查结果显示,其身体状况良好,符合卵子冷冻需求,但医院以其单身身份和非医疗目的为由,拒绝为其提供卵子冷冻服务。此后,徐早造以“一般人格权纠纷”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提供卵子冷冻服务,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该案于2019年12月和2021年9月两次开庭审理。诉讼过程中,徐早早认为自己的检查结果证实身体健康,符合冷冻卵子的需要,但被医院驳回。这种行为歧视了她的女性身份,违反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她的一般人格权。她还认为,婚姻只是实现生育的手段,而不是先决条件。我国法律不否认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
庭审中,北京妇产医院辩称,根据相关规定,只能对因病不能自然受孕、因病需要保留生育能力的女性实施包括冷冻卵子在内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而不能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健康女性实施以延迟生育为目的的技术。此外,医院并没有因为原告是女性而拒绝冷冻卵子,而是基于以延迟生育为目的冷冻卵子可能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并考虑到一系列社会问题以及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拒绝为原告冷冻卵子。
7月22日,徐早造收到一审判决书,法院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北京妇产医院在庭审答辩中出示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技术规范》两部行政法规。
记者注意到,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以医疗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进行,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2003年6月,原卫生部(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本通知附件1规定:“禁止对不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夫妻和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法院认为,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具体应用作出明确规定。诉讼中,原告虽然提交了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复函等证据材料,但不能证明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明确将冷冻卵子用于非医学目的,也不能否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效力。医疗机构只有在辅助生殖技术需求方以医疗为目的,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才有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法定义务。
据此,法院认为,北京妇产医院拒绝向原告提供冻卵服务的行为不违法,不构成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犯。
7月22日下午,徐早造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败诉不会让她放弃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之后她会上诉。“法院的一审判决似乎不是这样一个支持性的决定。法院肯定有自己的考虑,但改变需要一段时间。”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但其相关规定已经涉及性别歧视,这实际上与我国相关反性别歧视法律规定相悖。”徐早造还提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冷冻卵子”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目前,冷冻卵子能否归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范畴还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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