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客服伙同其妻出售大量寄递用户个人信息牟利,检察机关执行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11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5起检察机关落实“7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江苏王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备受关注。
该案显示,2021年5月至7月,被告人王在某快递公司工作期间,单独或伙同其妻被告人董通过公司系统收集大量寄递用户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24万余元。
2022年5月30日,公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王、董移送审查起诉。6月30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如皋检察院)以被告人王、董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前,两人自愿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如皋市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撤诉。
同年8月30日,如皋市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董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据最高检介绍,案发后,如皋市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提前介入的通知后,立即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经审查,非法出售的公民信息包含姓名、地址、电话,买家购买信息用于推广产品,故信息类型属于普通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介绍,对于此案,检察机关启动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追究。在刑事责任方面,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诉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释法,督促王、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6万余元,进而依法提出适当量刑建议。在民事责任方面,因两被告人侵犯了多名主体的人身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24万余元的公益诉讼赔偿,后两人在庭前自愿缴纳。在行政责任方面,地方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公司负有监管责任,检察机关针对其履行职责不到位,出具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邮政管理局组织专项整治,然后整改到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阐述此案典型意义时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案件过程中,要及时发现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线索,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方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要加强与邮政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注重挖掘深层次问题,开展诉讼源头管理,充分利用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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