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新增多个破产检查案件,请求人沈阳盛兴达厨卫用品有限公司、哈尔滨苏泊尔炊具出售有限责任公司、长春苏泊尔炊具出售有限责任公司、辽宁苏泊尔炊电出售有限公司,以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显着缺少清偿能力为由,以债务人身份向法院请求对国美电器进行破产清算。
国美电器以请求人不是国美公司破产清算的适格主体提出异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请求人所建议的对国美电器的债务未得到收效法律文书的承认,且国美电器不认可双方存在债务债务关系,请求人尽管提交了收购合同书等依据,但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并非上述合同及协议的直接相对方。
且根据上述协议、催款函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求人系向案外人供货,并由案外人向请求人开具收据并付出货款。本案中无法通过形式检查直接承认请求人系国美电器的债务人,故请求人以债务人身份请求对国美电器进行破产清算,尚不具有受理条件,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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