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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13岁被拐生子人贩子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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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13岁被拐生子人贩子获刑12年

家住陕西省渭南市的郭丽(化名)13岁时(1987年),在上学路上被人拐卖至山东菏泽,被逼与当地男子李某某生活并生育一名男孩,两年后,郭丽被解救回家。事发35年后,2022年3月,警方对郭丽被拐卖一案立案调查。2023年2月20日,菏泽市牡丹区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

当日,记者从郭丽处获悉,由于被告人赵某某此前有屡次犯案记录,检方主张从严判定。判定书显现,被告人赵某某犯拐卖人口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

郭丽表示,她对刑事顺便民事部分当庭提出上诉。在《刑事顺便民事起诉状》中,郭丽恳求判定被告人赵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交通费、精力损害赔偿金费用共计80万元。

郭丽说,现在想要把成果告知家人和从前传达她风言风语的人,时间和法律证明“自己不是那样的人”。

汹涌新闻取得的起诉书显现,被告人赵某某,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1993年7月21日因拐卖人口罪被原菏泽区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2月25日因诈骗罪被原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4年1月28日因诈骗罪被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2年3月12 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4月18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据起诉书,被告人赵某某于1987年春节后某日,经事前预谋,伙同妻子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回陕西省蒲城县杨某某娘家的时机,在陕西省华县对上学途中的郭丽进行诈骗,让其喝下有安眠成份的汽水后,乘机将其带回山东省菏泽胡集乡一旅社,并经人联系将郭丽卖给了胡集乡尹集村李某某为妻。

判定书显现,牡丹区法院以为,被告人赵某某以出卖为意图,伙同他人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人口罪。赵某某拐卖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与他人同居,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量刑,故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丽诉讼署理人要求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署理定见成立。

法院以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本次违法后又屡次违法,且对本案的违法事实当庭翻供,不认罪,不悔罪,主观恶性和社会损害性较大,应依法予以严惩。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损害程度,依法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驳回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丽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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