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浙江宁波一名60岁老人(1962年7月出生)在中通快递分拣中心作业时,由于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上。但是,当地人社局却表明,逝者年满60周岁自身不属于劳作者范畴,如果没交纳工伤保险,就不能确定为工伤。中通公司则表明,关于网点员工的意外离世深感痛心,已就善后事宜和家族达成共同。
此案之所以引发重视,超出了许多人的朴素认知:猝死在劳作岗位上的超龄劳作者,是不能确定为工伤的。超龄劳作者,好像不再是“劳作者”,游离于社保、工伤保证之外,一旦发生意外,就可能遭遇准则窘境。
实际上,近年来,超龄劳作者,特别是超龄农人工的劳作保证,屡次拨弄着社会的灵敏神经。那些过了退休年纪而不得不持续劳作的人员,不仅没有得到社会的额定保护,相反却掉入准则的缝隙中,乃至连最基本的工伤保证都没有,这无异于在作业中“裸奔”。
咱们平常讲的“工伤”,其实存在两重法令意义上的联系。一是民法意义上的,企业要对雇员在劳作当中由于劳作遭到的损伤,承当补偿责任;二是社会保险法意义上的,法令强制要求企业参与工伤等社会保险,经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分摊劳作者和企业的工伤风险。
并且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补偿施行“双保险”:企业依规则参与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做出工伤理赔;企业违背法令规则,没有参保的,一旦出现工伤,由企业依照工伤补偿的法定标准做出补偿。
但是,这个“双保险”机制,却撞到了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准则为难。
就详细法条而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应当提交的材料,包含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包含实际劳作联系)的证明材料。
而超龄劳作者和单位是“劳作联系”吗?《劳作合同法施行条例》对此给出的否定答案,其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则,“劳作者达到法定退休年纪的,劳作合同终止”。
这意味着,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劳作者,现在是无法持续正式参与社保的。
实际中,超龄劳作者持续劳作的景象非常遍及,许多人还是在一线从事辛苦的体力劳作,面临严重的劳作危险。就像这次事情当中的“快递老哥”,一把年岁还在从事很辛苦繁重的快递分拣作业。
超龄劳作者被雇佣之后,一般人社部分会将之归类为“劳务联系”。劳作联系和劳务联系,一字之差,权利义务却相差许多。
劳作联系是有严厉的工伤、医疗等保证,而劳务联系则是劳作者作为“卖方”向单位供给劳务,单位不需要供给相关社会保证。这意味着,相同是劳作者,却由于超越了法定的退休年纪,雇主的责任天差地别。
这也使得超龄劳作者的境遇雪上加霜:作业是最辛苦的,权益却难以保证——无法交社保,通常由企业代买意外损伤保险,而这种商业保险的掩盖规模、补偿金额比工伤保险相差许多。
于是,一些企业为了省用工本钱,偏好选用这些超龄劳作者;而一些企业为了躲避风险,则不乐意选用超龄劳作者,乃至一些当地为解决超龄农人工问题,在建筑业搞了“一刀切”的清退。
2022年11月9日,人社部、国家发改委等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撑农人工工作创业的施行意见》,明确要求“做好大龄农人工工作扶持”,不得以年纪为由“一刀切”进行清退。
一边是不得清退的要求,一边却是超龄农人工尚未被纳入社保规模,形成用工方和劳作者“双输”的局势。
实际上,司法政策层面、当地层面,也都做出一些个案的、局部性的测验。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进城务工农人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倾向确定超龄务工者适用工伤规则。
但是,2016年,人社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其间又明确:享有养老保险或退休金的超龄人员,不再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释(一)》改变了司法观念,其间规则: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现已依法享用养老保险待遇或许收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联系处理。
而各地法院的详细适用也不尽相同,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同样是超龄劳作者,有的是当地人社部分不予确定工伤;有的人社部分确定了工伤,但企业不服,打了行政官司;有的是企业乐意按意外损伤做出补偿,但是劳作者及家族期望适用工伤补偿标准。
所以,超龄劳作者的工伤保证,是一个系统性的政策问题。考虑到现在我国人口红利消退,推迟退休是大势所趋,超龄劳作者权益保证问题不能再拖了,不宜再“小修小补”,有必要及时启动修改参保年纪等一系列变革。
TAG:潮流 | 热榜 | 超龄劳动者
文章链接:https://www.lk86.com/hot/1311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