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忽然搬家至60公里以外,职工拒绝上班,而且要求公司进行补偿,那么,这样的要求能否得到满意呢?4月15日记者得悉,最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同案件,法院会怎么判呢?
2016年9月19日,薛某入职常州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可是,前段时间,公司由于租用的厂房被司法拍卖,所以决定搬家。
“由常州新北区搬家至金坛区的一个乡镇,两地相距比较远,有将近60公里,薛某觉得公司搬家的地址较远,不利于自己后续持续上班,然后就不愿意到新的厂址去供给劳作。”公司则要求薛某提交书面辞去职务申请,可是薛某并没有照做,所以公司便中止向薛某付出薪酬。之后,薛某向法院申述,要求公司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
戴强剖析:“两边之间劳作合同没有正式免除,可是劳作合同现已不存在持续履行的基础,由于薛某现已没办法持续供给劳作,也没有供给劳作的意愿,两边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劳作合同履行的僵局。”
法院审理后以为,公司搬家后新旧作业地点相距较远,经济发展水平、周边环境等具有明显差异,属于劳作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产生重大变化。薛某不同意去新的地点上班,实则是两边未能就劳作合同的改变达成一致,劳作合同因不能持续正常履行形成僵局。公司作为劳作法职责的首要承当者,应当对破解僵局承当更多职责。公司本能够按照《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免除两边的劳作合同,然而却未依法行使权力,反而要求薛某自行提出辞去职务,实际是以此规避付出经济补偿的职责,损害了劳作者的合法权益。
戴强说:“鉴于两边此后并未履行劳作合同,应当视为案涉的劳作合同无法履行而免除,而免除的原因是由公司原因所造成的,公司应当要向劳作者付出相应的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最终,法院支持了薛某的诉求,要求公司付出薛某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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