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商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完结内蒙古大学南校区东院食堂涉嫌用鸭肉假充牛、羊肉供给餐饮服务一案,并向内蒙古大学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
经查,内蒙古大学南校区东院食堂二楼2号档口、9号档口、11号档口、三楼12号档口及清真餐厅自2023年3月10日起陆续开始运用鸭肉假充牛肉或羊肉烹饪菜品供给餐饮服务。至抄获时,上述档口运用鸭肉假充牛肉或羊肉烹饪菜品的营业额收入合计16374元,其违法营业额收入16374元认定为违法所得。
内蒙古大学南校区东院食堂二楼、三楼部分餐饮档口及清真餐厅用鸭肉假充牛肉或者羊肉烹饪菜品供给餐饮服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构成用鸭肉假充牛、羊肉供给餐饮服务的诈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6374元;(二)罚款270000元。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商场监督局相关人士介绍,内蒙古大学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商场监督部门将下达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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