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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把遗产全给女儿 11岁孙女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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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老伯生前留下遗言,将所有遗产都留给女儿。在余老伯去世后,孙女小余将姑姑、叔叔等人诉至法院,要求从头切割遗产,理由是爷爷的遗言违反了民法典规则的“必留份准则”。

记者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得悉,近来,该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上海二中院介绍,余老伯和妻子王阿婆共育有两子一女,大儿子英年早逝,留下一女小余。

2022年5月,余老伯亡故。葬礼上,其女儿出示了父亲的遗言。原来,余老伯曾于2018年1月立下自书遗言,写明:“自己已年老体衰,在世的时间不会太长了,一个儿子已走在我前头,现在老年日子主要由女儿照料,因而决定将我包括房子在内的所有产业给女儿承继。”该遗言由余老伯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王阿婆也认可遗言的真实性。

对此,大儿媳不认可,以为自己的女儿作为代位承继人能够依法代位承继余老伯的遗产。此外,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则,遗言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小余年仅11岁,没有日子来源,也没有劳动能力,契合该条法律规则,而余老伯的遗言没有为小余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其遗言应当无效。于是,由小余将姑姑、叔叔等人诉至法院,要求依照法定承继切割遗产。

一审法院以为,案涉房子是被承继人余老伯和王阿婆的夫妻共同产业,其间的1/2的产权比例应作为被承继人的遗产进行切割。余老伯去世后,其第一顺位承继人为爸爸妈妈、妻子、子女,子女现已逝世的,则由子女的直系后辈血亲代位承继。余老伯的承继人即为王阿婆及其女儿和小儿子以及孙女小余四人。在无遗言的情况下,应当在上述四位承继人范围内均分。但余老伯立有自书遗言,依据遗言内容,该部分应由其女儿承继,但遗言没有为孙女小余保存必要比例,故一审法院对承继比例进行了调整。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以为,代位承继是法定承继的组成部分,遗言承继中不适用代位承继。本案中,余老伯生前立有有用遗言,应当依照其遗言处理余老伯遗产中的案涉房子产权比例,由遗言承继人即余老伯的女儿承继,故本案并未产生代位承继。

从承继人资格角度考虑,代位承继人替代的是已去世承继人的位置,而遗产分配时的“必留份准则”一般考虑的是承继人的情况,而非代位承继人的情况,不因代位承继人缺乏劳动能力和日子来源而适用“必留份准则”,故本案中不能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综上,上海二中院改判依照余老伯的遗言切割遗产,驳回小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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