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意味着在协议离婚中,实际上有两次 “反悔” 的机会:
一是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一方可以撤回申请;
二是上述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若一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也视为撤回。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如果夫妻一方坚持要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想离婚的一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设置离婚冷静期的主要目的是让夫妻双方在决定离婚时更加慎重,给予双方更多时间思考和审视婚姻关系,以避免冲动离婚。但在实践中,离婚冷静期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如增加离婚登记的不确定性等。如果对离婚相关法律问题有具体疑问,建议进一步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以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解答。同时,民政部于 8 月 12 日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涉及离婚冷静期的相关内容,目前该草案正在征求意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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