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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短信悔过书等可作为家暴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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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短信悔过书等可作为家暴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证据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可以根据警方记录、警告、公安机关的伤害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然而,在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从而限制了人身安全令的作用。
根据家庭暴力的特点,司法解释总结了实践经验,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了审判实践,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保留和收集证据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导。
常见的包括双方的陈述、被告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和短信、医疗机构的医疗记录、接受反馈或援助的妇联组织的记录等。当家庭暴力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真正危险时,他们可以自觉保留和收集上述证据,并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提交人民法院。
此外,鉴于实践中的证明标准不准确,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人身安全令案件的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不需要达到“高可能性”,从而降低了申请人提供证据的难度。同时,它进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关于当然调查和取证的规定》。从取证、提供和鉴定证据方面,可以减少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举证障碍,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制度支持,保护其合法权益。
相当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根据家庭暴力的隐私特征,司法解释以证据的形式将未成年儿童提供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证词纳入家庭暴力证据的范围。这将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
在实践中,被调查者经常为自己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提出各种借口。以对方“先错后错”为由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此机会通过暴力控制对方,这是较为常见的情况之一。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强调,没有理由就是家庭暴力的借口。认为家庭暴力是“可以原谅的”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为了纠正这种误解,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承认存在家庭暴力,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是非法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应予以坚决抵制和打击。同时,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一方有欺诈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照顾无辜方权益的原则。再如,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如果一方有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失,则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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