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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八孩女子”丈夫被判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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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揭露开庭审理被告人董志民优待、不合法拘禁案,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拐卖妇女案和被告人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拐卖妇女案(以上5人拐卖妇女违法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予以追诉),于4月7日作出判决,认定董志民犯优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不合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议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认定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犯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十三年、八年六个月和八年,并处分金。庭审中,被告人董志民、时立忠、桑合妞、霍永渠、霍福得表示认罪、悔罪。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与诉讼。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依据,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两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均进行了最后陈说。

经审理查明,1998年初,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以治病等为名将小梅从云南省福贡县子里甲乡亚谷村诱骗至江苏省东海县,后二人将小花梅以人民币5000元卖给该县农民徐某东(涉嫌犯收购被拐卖的妇女罪,因超越追诉时效,依法未予追诉)。小花梅与徐某东共同日子至同年5月上旬后去向不明。同年6月,被告人谭爱庆及其妻李某玲(因在违法中所起作用较小、情节较轻,且超越追诉时效,依法未予追诉)将在河南省夏邑县骆集乡潭洼村发现并收留的小花梅,以人民币3000元卖给被告人霍永渠、霍福得。霍永渠、霍福得将小花梅带至丰县欢口镇,经刘某柱(因在违法中所起作用较小、情节较轻,且超越追诉时效,依法未予追诉)介绍,以人民币5000元转卖给董某更(已故)及其子被告人董志民。

被告人董志民将小花梅带至董集村家中共同日子。刚到董家时小花梅日子根本能够自理,能与人交流,但有时存在痴笑、目光板滞等体现。1999年,二人生育长子。2011年至2020年,二人先后生育七个子女。2011年、2012年小花梅生育二子、三子后,精力障碍症状逐渐加剧,2017年生育六子后病症愈加明显。其间,董志民仅于2013年上半年带小花梅到邻县城镇医院门诊开药医治,后再未送医医治。2017年7月至案发前,董志民还对小花梅施行了布条绳子绑缚、铁链锁脖等优待、拘禁行为。此间,小花梅的饮食起居得不到正常保障,经常挨饿受冻,居住场所无水电阳光,日子环境恶劣。董志民的优待行为,致小花梅人身健康遭受严重伤害。经鉴定,小花梅患有精力分裂症(衰退期),被评定为精力残疾二级。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志民优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构成优待罪,且致小花梅患精力分裂症不可逆转,具有致被害人重伤的加剧情节;董志民不合法掠夺小花梅的人身自由,构成不合法拘禁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拐卖妇女,形成严重后果,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董志民、时立忠、桑合妞系率直,霍永渠、霍福得系自首,依法能够从轻、减轻处分;谭爱庆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分。依据本案事实依据及相应情节,经审判委员会评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及各界大众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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