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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后分手男方要女方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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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同居的情况下,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法院通常会综合各种因素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主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六条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例如,在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小强和小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小强家给付彩礼10万元及“三金”等,后双方按习俗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一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两人因矛盾分手,小强一家要求女方退还全部彩礼等,女方则提出男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要求男方一家退还“嫁妆”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强患有重大疾病是双方不能最终缔结婚姻的主要原因之一,未能继续共同生活和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过错不能完全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根据公平原则和当地风俗习惯,酌定小月向小强返还彩礼6万元及“三金”,小强一家向小月返还双方认可的部分“嫁妆”。而在二人交往生活期间,小强为小月购买的手机,以及小月和小强共同生活期间小强及其父母向小月的相关转账,属于自愿转账给对方的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应认定为主动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法院不予支持返还。判决作出后,双方不服提起上诉,雅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彩礼返还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诉讼主体:法院通常会默认男女双方及与双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亲属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
彩礼范围:一般以结婚为目的,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给予对方及其家庭的财物可认定为彩礼。例如,大额礼金、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钻戒和金银首饰等。而双方在同居期间互送的礼物、红包等,通常按赠与认定,不属于彩礼范围。
举证责任及材料准备:彩礼返还的举证责任由男方承担。男方需提供证据证明给付彩礼是基于结婚目的,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明双方有结婚意向;还需证明已给付女方彩礼,如银行转账明细、出资证明、购买发票、在场他人的证人证言等。同时,也可提供当地有给付彩礼风俗的相关证明,如居委会或村委会长辈、介绍人的证言等。
如果双方就彩礼返还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男方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判决。不同地区、不同案例的具体情况可能有所差异,建议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咨询当地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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