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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要求离异父亲支付大学费用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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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女儿要求离异父亲支付大学费用被驳回的情况较为常见,这主要是基于法律对于抚养权和抚养费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的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例如在江苏邳州市法院公布的案例中,2017年小马的父母离婚,约定小马由母亲抚养,父亲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小马十八周岁。小马考上大学后,认为大学生活开支较大,自己没有经济来源,母亲能力也有限,请求父亲支付其大学期间的费用。因多次协商无果,她将父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某支付其18周岁后的生活费每月1500元,2023年的教育费(学费6800元,住宿费1000元,电脑一台9000元,手机一部3000元),以及其余三年的学费(每年5000元)。马某表示自己经济能力有限,女儿已成年,他无力继续支付她大学期间的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小马已成年,目前接受的并非高中及其以下学历,亦非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要求被告继续支付抚养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民法典》鼓励成年子女自立自强,小马已成年并入读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方式解决大学期间的费用,锻炼自身能力。同时,亲属之间的血脉联系和亲情关系并不因婚姻的解除而消散,马某虽不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在小马步入大学这一人生重要阶段,仍应从亲情角度多加考虑,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助其早日自立。
然而,也存在一些法院判决支持离异父亲支付上大学费用的案例。比如在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父母离婚时约定孩子上大学、结婚费用全部由男方承担,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院据此判决男方按照约定承担孩子上大学期间必要的生活费及教育费。
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具体的判决结果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双方通过沟通协商解决问题,若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寻求法律帮助,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同时,即使法律上父母可能不再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从亲情和道德的角度出发,双方也可以尽量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关系。成年子女也应立自立自强的意识,通过多种方式解决自身的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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