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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购买“恋爱险”结婚后理赔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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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山东的陈先生在2017年购买了一款“恋爱保险”,根据保险合同,自合同生效后满三年之日起的十年期间,若被保险人与心上人领取结婚证,将赔付婚礼祝贺金人民币9995元。然而,在陈先生领完结婚证后,保险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延理赔,迟迟未支付礼金赔付。陈先生表示,下一步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此外,四川的刘先生也遭遇了类似情况。他于2018年购买了同类“恋爱险”,但在领取结婚证后同样遇到了拖延赔付的问题。刘先生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北京金融法院终审判决某财险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先生保险赔偿金9995元。
“恋爱保险”是一种创新型保险产品,曾在2015年前后部分保险公司推出,一度备受年轻情侣的青睐。该产品的主要卖点是,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之日起3年后、13年之内结婚的就能获得理赔,保险赔付除了礼金外,还有钻石、玫瑰等其他给付形式。然而,2017年初,原保监会印发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其中规定不得开发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合法利益、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此后,“恋爱保险”逐渐退出市场。
对于“恋爱保险”理赔纠纷,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副秘书长宋占军分析表示,恋爱保险被叫停开发出售是监管对保险公司的规范,而保险公司之前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仍是民事主体双方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订立的合同,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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