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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女司机为何不构成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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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青岛市公安局就“王某驾逆行谩骂殴伤他人”事件发布情况通报:
针对上述通报中,记者梳理了网友们比较重视的几大焦点问题,国家“双千方案”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进行了解读。
焦点一:
上述案子中,
王某的行为为什么不契合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解读:青岛市公安局认为该案子系行车胶葛引发,不契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寻衅滋事刑事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详细原因或许包含以下几点:
1. 案子性质:案子是由于行车胶葛引发,而非无故生事或成心寻衅他人。
2. 行为动机:王某的谩骂和殴伤行为是因逆行与林某润产生冲突后产生的,而非出于寻衅滋事的动机。
3. 法律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寻衅滋事行为一般需求具备无事生非、随意殴伤他人、强拿硬要或者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等情节,而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主要是因交通胶葛引发,不完全契合这些情节。因而,公安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而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谩骂和殴伤他人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焦点二:
上述案子中,王某驾车脱离现场,未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那么,何种行为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则,交通肇事逃逸一般是指在产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未实行法定的报警、救助伤者、保护现场等义务,私行脱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详细来说,以下行为或许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1. 未报警:产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未及时报警,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 未救助伤者:在事故中有人员受伤,肇事者未及时采取办法救助伤者,未拨打急救电话或未将伤者送往医院。
3. 未保护现场:肇事者未保护事故现场,私行移动车辆或损坏现场,导致事故责任难以认定。
4. 私行脱离现场:肇事者在未实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私行脱离事故现场,试图逃避法律责任。
5. 未协商处理:在细微交通事故中,未与对方协商处理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私行脱离现场。警方情况通报认为,王某与旅行大巴车产生细微刮蹭后,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并达成一致,且王某告知了大巴车驾驶员联系方式,契合细微路途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则,因而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焦点三:
造谣“居家拘留”的王某志会遭到何种行政处罚?
解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则,王某志分布虚伪信息的行为或许遭到警告、罚款、拘留行政处罚三种处罚中的一种或多种。 详细的处罚办法会根据情节的严峻程度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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