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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四天后分手 男子要求女方退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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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末,王先生与李女士经过网恋平台知道。后两人相互增加微信老友。2022年7月31日,两人碰头,因聊天投机,开端同居并谈婚论嫁。同居期间,王先生将原本为前女友购买的70余克三金给付李女士,并经过支付宝向其转款10000元。2022年8月3日,王先生提出分手。分手后,两人因三金及金钱发生争论,王先生遂于2022年11月起诉李女士,称其是以成婚为目的与李女士相识,根据风俗习气向女方赠送的三金金钱,现两边已无订立婚姻可能,要求李女士将三金及金钱返还。

  被告辩称,三金和现金都是与原告谈恋爱期间赠与其的东西,不应当归还。其与原告分手是被迫的,本案不是附条件赠与,三金不算是彩礼,所以不应当返还。

  2022年12月6日,魏都区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依法判定被告李女士向原告王先生返还10000元并向原告返还70余克三金的同等价款。

  彩礼一般是指根据当地风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订立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资产。本案中,原告给交给被告的三金,属于以订立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属于彩礼的一种,在两边分手后,订立婚姻关系的条件不成就时,承受赠与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原告建议的10000元金钱的返还,被告辩称该10000元现已用于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不予返还。考虑到原被告共处时间仅为4天,微信聊天中多次涉及彩礼事项,且10000元的数额较大,与三金的给付发生在同一天,可以推断出具有彩礼的性质,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订立婚姻关系的条件不成就时,承受赠与一方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撑。

  民法典关于彩礼的解说

  1、首先,彩礼是男女两边在成婚前,男方给女方的礼金,指自古以来的一种风俗。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42条规定:禁止包揽、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讨取资产。所以,按风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承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揽婚姻、干与婚姻自由。

  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

  1、男女两边未办理成婚登记手续;

  2、男女两边办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子,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

  1、男女两边未办理成婚登记手续而同居日子两年以上;

  2、两边未办理成婚登记手续而同居日子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承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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