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同女职工请假做试管婴儿被公司解雇纠纷案。刘女士2021年12月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一年。2022年5月,刘女士因患不孕症,陆续请假到医院做试管婴儿手术。5月26日,刘女士因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医生建议休假14天,该请假未获公司批准。其间,公司两次敦促刘女士返岗,并向其发出返岗通知书。刘女士歇息期满返岗后,公司以其5月26日至6月10日未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刘女士诉请,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6月1日至劳动联系恢复之日工资。公司辩称,不孕症不是疾病,试管婴儿手术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则的病假领域或疾病领域。法院认为,生育权是女性的一项根本人权,女性职工的生育权天然大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企业有义务保障患不孕症女职工获得医治、进行人工辅助生殖的权利。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恢复与原告劳动联系,支付停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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