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发现其食用的椰青底部发霉发黑,向超市索赔千元。但超市认为椰青归于初级农产品,不符合补偿规范,只能退款9.9元。6月2日,福建省福州市顾客权益维护委员会发文称,食用农产品也是食物,椰青发霉是超市管理不善所造成的,超市不能免责,应按《食物安全法》予以补偿。
据福州市消委会介绍,2023年5月31日21时30分,顾客林先生在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的大润发(王庄店)超市椰子出售专区购买了一个9.9元的椰青,当天便喝完了。6月1日清晨,林先生感觉肚子非常不适。所以,他拿起椰子,剥开覆盖在其外面的塑料包装,发现椰子底部布满了大量霉菌,发红又发黑,乃至蔓延至椰子的旁边面。林先生再次到该超市椰子出售专区,对在售的椰子逐个翻看检查,发现许多椰子底部都有霉斑。所以,林先生要求超市按照《食物安全法》的规则,最低补偿1000元,但被该超市以“生果归于初级农产品,不符合补偿规范”为由所拒,超市声称只能退款9.9元或换货。
福州市消委会认为,首要,食用农产品也是食物,根据《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则,食物指各种招供食用或许饮用的制品和质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物又是中药材的物品。其清晰指明食物是招供食用或饮用的制品和质料,也就是说食物的概念是涵盖食用农产品的。其次,根据原食物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出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对制止出售食用农产品景象的断定如下:“因为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天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物的特点,顾客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因而,凡是经过挑拣、清洗等方法,能够有效除掉不行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归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干净、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许感官性状反常等景象。”显然,发霉椰青不归于能经过挑拣、清洗等方法,有效除掉不行食用部分的农产品,不在免责范围内。
福州市消委会指出,调查发现该批次椰青包装上写明需冷藏保管。而该超市管理不善,将整箱包装的椰青叠放在椰子出售专区地面,未按规则冷藏储存,也未对发霉反常的椰子进行及时处置,未能履行食物安全职责,其行为归于运营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的景象。《食物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则:“顾客因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遭到损害的,能够向运营者要求补偿丢失,也能够向生产者要求补偿丢失。接到顾客补偿要求的生产运营者,应当实施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归于生产者责任的,运营者补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归于运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补偿后有权向运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或许运营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顾客除要求补偿丢失外,还能够向生产者或许运营者要求付出价款十倍或许丢失三倍的补偿金;添加补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可是,食物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物安全且不会对顾客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因而,发霉椰青适用《食物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则,顾客要求1000元的补偿是有根据的。
据悉,现在大润发(王庄店)已与顾客理赔洽谈达到共同,并对超市内的问题椰子进行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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