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成都一运输公司员工,月薪4千,包住宿。入职工作仅8天,他以生活条件差、公司不肯预支生活费为由提出辞职,公司与其结算600元工资。
李某不满,申请仲裁不子受理。他起诉请求公司:支付当月工资4000元、经济补偿金2000元、支付赔偿金2000元;加付赔偿金8183.3元、支付失业赔偿金100万元,共计1016183.3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支付8天工资及加班工资共计1369.45元,驳回李某其他恳求,李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以为,李某辞职非用人单位或社会缘由形成的失业,其工作8天请求整月工资本就是无理请求。
关于失业赔偿金100万元,二审以为,失业是一个人愿意并有才能为获取报酬而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的状况。李某在公司工作仅8天,就以生活条件差及未预支生活费为由提出辞职,其没有工作系本身缘由所致,而非用人单位或社会缘由形成的失业。
其次,李某辞职时仅49岁,距法定退休年龄尚余11年,年富力强,无身体、智力残疾,其完整能够凭仗付出劳动来赚取报酬以供养本人及家人的生活。李某没有为寻求新的就业时机积极准备,而是请求其仅工作了8天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无需再劳动直到65岁退休时想象可以挣到的高达100万元工资作为所谓的失业赔偿金。
二审以为,劳动既是公民的权益,也是义务,回绝劳动自身也是违法行为。李某不愿劳动还请求赔偿,企图坐享其成,故李某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无理恳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二审讯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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