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耗材涉及医疗机构内95%以上诊疗业务活动,其支出占大型综合医疗机构总收入的15%-20%,且逐年增长,特别是高值医用耗材年市场增长率更是达到26%,远高于国内15%的年医疗费用增长率。医用耗材收费、定价、支付管理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成为综合医改中的难点。对此,国家医保局今天印发《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要求各地扎实推进国家医保医用耗材代码应用,及时按照国家医保局制定的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做好更新,提高医用耗材代码应用的准确性、规范性,实现医用耗材带码采购、带码使用、带码结算、带码监管,确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全国统一。
明确纳入医保支付的耗材范围。要适应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加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医用耗材支付管理联动,逐步将未被纳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构成的一次性医用耗材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管理范围。
国家医保局将研究建立医保医用耗材通用名管理制度,逐步制定不同类别医用耗材通用名命名规则,编制医保通用名。
推动建立健全医用耗材医保准入制度
《通知》要求,加强医保准入管理,推动建立健全医用耗材医保准入制度。规范医保目录确定程序。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
《通知》要求,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医用耗材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原则上临床价值不高、价格或费用远超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的医用耗材,以及非治疗性康复器具等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推动建立健全医用耗材医保准入制度,“十四五”期间,应按准入法完成制定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
规范医保目录确定程序。各省应组织医用耗材、临床等方面专家及行业协会,通过规范的评审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用耗材按程序纳入目录,评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鼓励优先将符合现行支付政策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耗材纳入目录。探索对独家或高值产品通过谈判等方式准入。
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增补必要的新技术产品,退出临床可被更好替代、经济性评价不佳、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以及其他不符合医保要求的产品。
健全医保医用耗材支付机制 维护公平性
各地医保支付范围、报销水平等差异较大,与广大参保人的保障需求还有差距。通知指出,省级医保部门要逐步平衡省内各统筹地区支付政策和保障水平,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尽早以省为单位实现统一。
通知要求,完善医保支付政策,逐步淘汰单纯依据费用水平分段支付、一刀切的定额或限额支付等较为粗放的支付政策。各统筹地区可统筹考虑基金承受能力、参保人负担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价格或费用较高的医用耗材设定先行自付比例。
通知明确,鼓励各省探索制定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探索以准入谈判等方式合理确定部分高值医用耗材支付标准。对功能和用途相同、材质和特征相似、临床可相互替代、医保管理趋同的医用耗材,可制定统一的支付标准。建立医保支付监测评估机制,重点对临床使用多、基金消耗大以及患者负担重等的医用耗材进行监测。鼓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之间采取区域联盟或协作等形式,探索建立联盟或区域内统一的耗材目录和支付标准。国家医保局将适时启动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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