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江西一彩民购买福利彩票中奖 2.2 亿元却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件引起广泛关注。按照《中国福利彩票 “快乐 8” 游戏规则》,单注中奖金额在一万元(不含)以上的中奖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该彩民购买了 5 万多注同一号码彩票,每注奖金因触发限赔降为 4475 元,合计奖金总额 2.2 亿多元。由于将一次性中奖收入界定为 “单注中奖金额”,而单注中奖金额低于 1 万元,所以该中奖者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与公众对于 “一次性中奖收入” 的普遍理解存在偏差,引发了争议。
为了封堵此类政策漏洞,8 月 16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体育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公告》明确规定,电脑彩票以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全国联网单场竞猜游戏分别按照足球游戏、篮球游戏、冠军游戏和冠亚军游戏设期,以每张彩票涉及比赛场次中最晚的比赛编号日期为判定标准,相同的为同一期;海南视频电子即开游戏以同一场游戏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即开型彩票以一张彩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
这意味着若再有类似前述购买福彩中奖 2.2 亿元的情形,中奖者将不再免税,而是需要按照奖金总额缴纳 20% 的个人所得税。新规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对于 2024 年 9 月 1 日前已销售,仍在兑奖有效期内但尚未兑奖的彩票,也按新规定执行。
这一规定有利于社会公平,体现了政策不鼓励彩票中的投机行为。同时,《公告》还强化了相关信息登记,要求彩票机构和销售网点在兑付电脑彩票时,对于兑奖金额超过 3000 元的,应登记中奖人相关实名信息和兑奖信息,由彩票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电脑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 3000 元至 10000 元(含)的个人办理免税申报,为电脑彩票和即开型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 10000 元的个人办理纳税申报,并按季度将彩票兑奖数据报送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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