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瓮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23 年 2 月,瓮安县某民办高中聘请李某担任该校教师,在任教期间,李某担任该校某年级组组长及某班班主任之职。鉴于该校允许班主任代收学生费用后统一上交学校财务处,李某自担任班主任起,便以该班班主任的身份开始收取班上学生的学杂费。与此同时,其他班级的班主任也将收取学生的部分费用转交给李某。2023 年 8 月至 10 月期间,李某收取部分学生学费、生活费、考试费等共计 19.21 万元,却未及时上交学校。李某将其中 6 万余元用于购买彩票,其余 13 万余元则用于个人日常开销。2024 年 5 月,该校多次向李某催要费用均无果后选择报案。案发后,李某家属代李某退还了全部挪用资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某中学教师,利用其担任该校班主任、年级组组长的职务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李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在提起公诉前已将挪用资金全部退还学校,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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