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满意物业服务质量可以拒交物业费吗?10月20日,河南省高院通报了一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起这样的案例,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天某物业公司系某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冯某系该小区业主。2011年5月,冯某接收房屋时同该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0.9元,每半年缴纳一次物业费,逾期按所欠费用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自2014年1月至 2018年12月,冯某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主张冯某拖欠金额5124元,违约金金额2376元,双方形成纠纷,告到了法院。
对于为何拒交物业费,冯某提供大量照片和视频资料等证明,天某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订立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对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城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由业主支付报酬的服务合同,本案中物业公司实施了物业管理服务,冯某应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拖欠不交构成违约。
法官称,冯某不能因物业公司个别地方做得不足,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对抗物业服务瑕疵,从而影响整个小区正常的物业管理,支持天某物业公司要求冯某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5124元的诉讼请求。
但法官也认为,天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时确实存在一定瑕疵,为缓解双方矛盾,促进天某物业公司重视物业服务质量,遂将违约金酌定减少为500元。
法官介绍,物业费的收取具有公共属性,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抗辩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的情形。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就不交纳服务费,物业服务质量肯定无法维系,从而陷入恶性循环,最终受损害的是小区全体业主。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也不应只关注收取费用,应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如果因为提供的服务质量瑕疵,造成了业主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网河南频道 王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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