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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北京欠缴道路停车费最高罚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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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记者丁静)记者7日从北京市交通委获悉,北京市将从明年1月1日起,加大对欠缴道路停费违法行为的催缴处罚力度。

随着第三批道路停车改革的实施,北京市从12月1日起,道路停车取消人工现场收费,全部采用电子收费。改革后,全市道路停车收费已由“经营性收费”转变为“政府非税收入”,直接进入各区财政。依据相关规定,未按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将面临罚款。

除趸交外,停车人应当在驶离车位后30日内依法合规足额缴纳道路停车费,超过30日未缴费将形成欠费。

根据北京市新修订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欠缴道路停车费5次以下,或累计欠费金额200元以下的,处200元罚款;欠缴道路停车费6次至10次,或累计欠费金额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500元罚款;欠缴道路停车费11次及以上,或累计欠费金额500元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次数、金额对应不同处罚档位的,按高者处罚。

同时,在北京市各区发生的欠费行为今后将按行政区单独计算,同一车辆在多个区产生欠费行为的,由欠费行为发生地所在区的停车管理部门分别进行催缴并处罚款。

目前,道路停车的缴费渠道分为线上线下两种。线上可通过“北京交通”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和支付宝“城市服务”等方式缴纳;线下可前往北京市内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营业网点,通过银行柜台或自助柜员机进行缴纳。

由于新的催缴处罚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已形成的欠费仍按修订前的催缴处罚意见进行处罚,同一车辆在一个自然月内欠费未达到5次或欠费金额未达到200元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不进行处罚;2020年1月形成的欠费及之后形成的欠费,将按照新的催缴处罚意见进行处罚。

据介绍,北京市将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人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严重的可以进行公示、惩戒,并与车辆管理挂钩。欠缴道路停车费后,未补缴欠费或未接受处罚的车辆,在全市范围内将不予办理道路停车居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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