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离婚冷静期”相关问题回应称,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况,对于因家暴而要求离婚的,一般通过起诉解决。
“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家暴”的明确表态无疑会有利于保护女性合法权益。
据此前报道,民法典草案拟将“离婚冷静期”引入,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民法典草案拟将“离婚冷静期”引入是为了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初衷当然是好的。但是如果考虑不周,司法实践中却有可能妨碍公民的离婚自由。尤其是对婚姻关系中遭遇家暴的女性来说,驳回其离婚请求无异于二次伤害。
据有关统计,家暴已经超过婚外情成为离婚诉讼中位居第二的离婚原因。受传统观念影响,家暴经常被人们当成“床头吵架床尾和”的家庭矛盾,有些单位的领导认为家暴是一般家庭内部事务不予过问,有的法官对于受害者因不堪忍受家暴请求离婚的诉讼,一味调解和好不判决离婚。事实上,这种被人为保留的婚姻关系多数时候并不能使当事人真正受益,反而可能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暴力行为,而女性不堪忍受之下使用极端手段施以报复酿成悲剧的新闻也时常见诸报端。
离婚自由和结婚自由同为婚姻自由的组成部分。对于女性来说,离婚既是千百年来通过不断斗争才争取来的权利,也是她们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而对于在婚姻关系中遭遇家暴的女性来说,只有离婚才能使他们摆脱困境。当断则断,该离就离,从保护女性权益的角度,我们必须为立法机关“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家暴”的明确表态点赞。
“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家暴”固然值得称道,“离婚冷静期”本身是否合适却仍有待于司法实践的检验。一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都是公民的私权利,公权力似乎不宜过多介入。即便从防止冲动离婚的角度讲,当事人既然可以通过复婚来补救,“离婚冷静期”存在的意义也就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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