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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开价 50 万元卖微信号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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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开价 50 万元卖微信号被法院驳回

现在,代购、网红、主播等行业兴起,因为行业的特殊性,往往在自己的微信账号上有大量的客户资源,这时候,业主想要卖掉这些账号,那么这笔交易能达成吗?

对此,江阴市人民法院有一个微信账户交易的典型案例。

江阴市,据数家人民法院的公开消息,医美行业网红拥有数万粉丝,程微信拥有大量优质客户资源,2019年9月,她以50万元的价格将9个微信号(每个微信号有两三千微信好友)交给赵老板用于商业运营,约定当天支付30万元,

10万元将于2020年3月22日和9月22日支付。

协议签订当天,赵老板如约支付30万元,程某还立即向赵老板交付了9号微信号,并完成了微信号的密码、绑定手机号信息的更改。

但由于赵某未能支付剩余的20万元,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支付剩余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江阴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账户买卖协议无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所有主张。

法院认为,程某和赵某均从事医美行业,将实际存在的9个微信账户转移到他们之间的客户资源。

Cheng的微信记录还包含了大量的客户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地址和医疗记录。

正是海量客户信息的存在,成为赵某花高价购买微信账号的原因。

程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获得了客户的相关个人信息,而他之所以能够获得这些信息,是因为他提供了商品、服务、咨询、商誉甚至人格作为信用担保。

而赵某又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取这些信息,另一方面,他并没有在表示可以基于未来积累一定商号的前提下出售产品或服务,不仅让潜在消费者的身份主体认同,他获取和利用的个人信息也即是建立在信息主体知情和同意的合法性基础上。

《民法典》第1038条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不能对个人信息进行识别处理且无法恢复的除外。”

双方转让微信的客户资源均属违法行为。

此外,法院还提到了本案衍生出的另一个问题:如果程某的微信账号不涉及他人信息,而仅仅是微信账号本身,是否可以买卖?

法院认为,微信号是实名证明,一般并绑定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信息,也可通过微信头部、朋友圈、微信活动形式,如记录个人特征、社会关系、行踪等,可单独或结合其他信息识别自然人。

微信好友对实名认证的个人微信信号有身份和基本信任。

所以在未被告知使用微信号转卖使用的情况下,买受人以原有微信号用户身份发布其朋友圈信息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侵犯了微信好友的知情权,损害了微信好友的信任利益,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将微信号使用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第三人无效。

了解IT之家,法院指出微信具有便利、隐蔽性、银行性、信息相关性等特点,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微信从事诈骗、赌博、传口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较高,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权益出发,甚至个人微信账户都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不利于自由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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