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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毒芹菜被重罚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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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毒芹菜被重罚冤不冤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督局认定,个体工商户经营销售的芹菜食品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6笔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因为价值小。

大多数媒体只指出芹菜检测不合格,没有提到不合格项目检测禁止农药毒死蜱,报告集中在第一犯、轻微不处罚、销售少、金额少、处罚重;媒体提出没有账户记录,执法缺乏温度等。

一位从事食品安全执法案件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律审查多年的法律专家认为,芹菜案热讨论中提到的过度处罚问题不应简单地从主观感受来评价执法行为,而应客观、理性地回归法治精神,从案件性质、情节和处罚裁量权的角度进行分析。

禁止农药残留超标,要不要重罚?

记者登录陕西省榆林市市场监督局网站,看到6月24日,榆林市榆阳区好妻子调味品销售部销售的芹菜中毒死蜱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陕西省市场监督局有关负责人还指出,经检验,芹菜中毒死蜱(有机磷杀虫剂)的实测值为0.11mg/kg(限量值为≤0.05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检验结论为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不合格。

毒死蜱。图片来源于网络。

什么是毒死蜱?毒死蜱是一种乳油制剂杀虫剂,属胆碱酯酶抑制剂,中毒症状有头痛、头晕、无力,视力模糊、恶心、呕吐、瞳孔缩小、肌肉震颤,重者出现肺水肿、昏迷,对眼和皮肤有刺激性,有致敏性。2013年12月9日,农业部发布第2032号公告,明确规定:毒死蜱和三唑磷自2016年12月31日起在蔬菜上使用。”

芹菜是食用农产品,在流通环节进行抽样检验,适用《食品安全法》。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限制。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收工具、设备、原材料;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专家认为,只有加强对重点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通过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才能真正发挥威慑作用,类似于毒死蜱芹菜也可以尽快消失。

被罚的个体工商户不公正吗?

榆林芹菜案中,很多网友为罗夫妇抱怨,认为即使芹菜不合格,也要追查源头,不要让小菜店背锅。但问题是,如果罗和他的妻子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如果他们履行了购买检查的义务,并能如实解释他们的购买来源,他们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除处罚。正是因为罗和他的妻子不能提供才受到惩罚!

在这种情况下,芹菜似乎只有7斤,上游批发商买了多少斤芹菜?芹菜种植涉及多少斤?芹菜流向多少餐桌?芹菜什么时候才能彻底消除这些问题,保障人民舌尖安全?所有这些都是由于双方未能依法履行采购检验义务,无法如实解释采购来源,导致芹菜问题无法有效追溯,导致食用农产品全链监管成为空谈。

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还显示,当事人受到处罚的主要原因是芹菜被发现禁止使用农药,没有采购账户只是不能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的原因之一。如果你不能提供购买账单,你就不能追溯芹菜的来源,所以你就不能追踪更多的销售区域,更多的销售意味着更多的消费者会受到损害。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购买检验等义务,导致芹菜问题无法有效追溯,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不公正。

根据榆林市市场监督局公布的信息,今年该地三家商家芹菜不合格,均为毒死蜱残留超标。看来“毒死蜱”超标芹菜在当地相当猖狂。试想一下,如果罗某夫妇的行为因舆论被免除处罚,难免不会有更多的罗某夫妇。当时,如何保证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如果公众能理解毒死蜱对人体的巨大危害,以及当事人出售的5金芹菜毒死蜱残留超过标准的一倍多,你还会觉得罗夫妇不公平吗?

同时,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本案处罚主体和程序不违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裁量在《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的范围内。

是过罚相当还是处罚不当?

芹菜案披露后,一些公众舆论认为榆林市场监督局处罚过度,但记者了解到榆林市场监督局执法,所有过程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基准。从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法院的一审判决来看,本案在适用法律依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救济手段方面没有错。

榆林问题芹菜案中,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告知了申请复检的权利及期限,同时还应当事人要求,依法组织了听证。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没有提供适用于减轻或减轻处罚的相关证据,因此最终处理机关依法给予当事人一般情况(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低行政处罚6.6万元。当事人不接受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20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2)陕西0802行第24号],认为本案处罚主体和程序无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在《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的范围内,确定范围不原告对被起诉行为的指控没有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无法确定,因此判决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榆林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芹菜案进行处罚,贯彻过罚相当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过罚本原则。鉴于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重典治乱成为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的主导思想。Xi总书记多次强调的最严格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和最严肃的问责,仍然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标准。对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后果的企业负责人,要从重处罚,罚他们破产!这句话得到了舆论的广泛认可,已经体现在《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中。

就问题芹菜案而言,尚未发现造成食源性疾病等后果,但不能因此就要求执法部门从轻或减轻处罚,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原则之一是“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因为这类行为具有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如果不能依法依规予以严惩,那么就很难产生震慑作用,实现“重典治乱”的社会效果。

记者了解到,一些媒体的报道使基层执法人员产生了疑惑:本案究竟应该按照法律及自由裁量规则依法确认处罚幅度?还是可以摒弃法治精神,迎合大众,作出毫无依据或者滥用依据的行政处罚?

对此,上述法律专家回应说,基层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进行执法,在执法中也要考虑案件具体细节,但这类考虑其实是体现在自由裁量规则中的。

坚持“四个最严”   让食品安全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多次强调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力措施清除各类风险隐患。

2019年3月2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条例细化了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职责和问责措施,依法按程序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并完善了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等制度。

李克强总理明确要求,对违法违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加快研究“终身逐出市场”等惩戒机制。“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李克强强调,“必须坚决守住安全底线,确保食品安全,维护人民健康。”“对那些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后果的企业责任人,要从重处罚,罚到他们倾家荡产!”

相关数据表明,目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多发,且增速惊人。榆林问题芹菜显示,生产销售违法使用禁用农药的蔬菜问题并未得到有效遏制,不重罚难以遏制违法行为。虽然目前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遇到了一些难题,但这并不是我们放松对法律的执行、放松对食品安全要求的理由。对于恶性食品安全案件,“重典治乱”依然是最有效的手段。

2022年8月19日,全国市场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必须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让人民群众真正能够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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