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官某一直在日本留学,自己也存了一些钱,主要是为了赡养母亲支付赡养费,因为自己常年在国外,所以母亲都是由其他姐妹照顾,也就把母亲的赡养费交给自己的姐姐保管,后来直接把自己养老钱也交给姐姐保管,但却没想到的是姐姐直接把钱借给他人。
事情是这样的,官某的钱都是累计转给姐姐让其保管的,而每次姐姐也都会记录清楚,怕弄错到时间解释不清楚。
然而,突然有一天,姐姐把记录拍给官某,看到姐姐未经自己同意就把其中的20万元借给别人投资,且事后才得知,毕竟是姐妹,也没说什么。
但是,却更让官某吃惊的事情发生了,姐姐直接把118万元借给别人,且又说是投资,这样下去,官某怕自己的养老钱都被姐姐糟蹋完,也没有再继续转给姐姐存钱了。
出乎官某意料的是姐姐突然病逝,官某找其姐夫要之前的存款,直接被拒绝了,瞬间官某就觉得更加气愤,这分明就是占为己有。
没办法,官某最终只能选择诉讼来解决该问题,要求姐夫返还共计213万元,法院最终也支持了官某的诉讼请求,但是,姐夫归还了93万元之后,就不了了之了。
1.官某和姐姐之间形成什么法律关系?
首先,根据民法典888条至903条规定,对他人物品进行保管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如果出现毁损灭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在本案中,官某把自己的钱财交由其姐姐保管,双方形成的是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虽然姐姐是无偿的,但其依然有注意义务。
2.官某再次起诉,法院会受理吗?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恶意诉讼或者重复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处罚。
其次,在本案中,官某已经起诉姐夫,要求返还213万元,法院也已经支持了,且姐夫已经支付93万元,所以本案已经审理完毕,官某应该申请强制执行而非再次起诉。
3. 如果姐夫拒不返还,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首先,根据刑法270条规定,把保管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的,构成侵占罪,会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且该案已经经过法院审判,那么公安机关一般是不会管的,那么如果官某想走刑事自诉,可以以判决书为依据,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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