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为保护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与劳动者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然而,该协议的适用人员是有限制的,通常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刘某是一名凉菜厨师,他在入职原餐饮公司时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协议约定在职期间,刘某接触的技术信息及其他秘密仅用于完成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在劳动合同终止后2年内,刘某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进行或牵涉进任何与餐饮公司业务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
2022年5月刘某离职后,先后入职了另外两家酒店,从事配菜及冷菜厨师工作。2023年4月,原餐饮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赔偿损失9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仅是餐饮公司的一名普通冷菜厨师,从事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常规冷菜的制作,并不会接触和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餐饮公司将刘某纳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继而与刘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刘某的择业权利,协议应属无效。因此,法院驳回了餐饮公司主张刘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请。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不当扩大竞业限制条款应用范围的现象,例如不区分劳动者是否掌握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无差别地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种做法可能侵害劳动者自由择业、就业的权利,也影响劳动力资源的正常流动。
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用人单位是否确有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需要保护、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是否属于知悉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是否合理等。劳动者在签订相关协议时,也应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留意协议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条款。如果遇到类似纠纷,可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TAG:潮流 | 热榜 | 凉菜 | 厨师 | 跳槽
文章链接:https://www.lk86.com/hot/1586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