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涉事罐车冀 E5476W:5 月 22 日 11 时,司机要某某驾驶该罐车从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制油分公司装载煤制油(煤基费托合成粗液体蜡 2#),5 月 23 日 16 时到达河北石家庄晋州市华力油脂有限公司卸载。5 月 23 日 21 时到达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休息,5 月 24 日 16 时从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装载食用植物油,之后到达多地休息,5 月 27 日 7 时到达陕西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卸载油品 35.91 吨。7 月 3 日,涉事车辆实际车主高某群为掩盖问题,指使其三哥高某修伙同河北邢台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某,找到河北石家庄民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胡某某开具 5 月 23 日罐车清洗虚假票据(500 元)。
涉事罐车冀 E6365Z:5 月 16 日 17 时,司机张某某驾驶该罐车从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制油分公司装载煤制油(煤基费托合成粗液体蜡 1#),5 月 18 日 16 时到达河北省秦皇岛衡杉科技有限公司卸载。5 月 19 日 19 时到达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等待配货,5 月 20 日 19 时到达河北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炼植物油有限公司等待装车,5 月 21 日 11 时从该公司装载食用植物油,5 月 22 日 12 时到达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百胜隆粮油有限公司卸载油品 31.86 吨。司机张某某称 5 月 20 日已做清罐处理,但经公安机关现场核查,当时涉事罐车轨迹所在地周边没有符合专业要求的洗车店和移动清洗车。
流向追查:
冀 E5476W 所运油品:用于饲料加工 11 吨,其余 24.91 吨未售出,已全部封存。
冀 E6365Z 所运油品:已封存 2.48 吨;剩余 29.38 吨被分装销售,其中 5 月 22 日至 6 月 10 日多次分装销售,总计 8.5 升规格 1350 桶 10.47 吨、17 升规格 1219 桶 18.91 吨。已销售但未被使用的 7.78 吨已全部追回并封存,已被使用的 21.6 吨流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未流向其他地区。
责任认定:
运输企业:负有管理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车主: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司机:负有直接责任,应以行为犯论处,依据《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购买企业:作为委托运输方负有相应责任,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
生产企业:通过销售合同约定将运输和交付环节责任全部由买方承担,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对涉事人员及企业的处理:
涉事地区人民政府责成相关行政部门,对河北邢台卓然联合运输车队法定代表人倪某某、河北邢台皓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澹台某某、河北邢台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罐车冀 E5476W 实际车主高某群、罐车冀 E6365Z 实际车主刘某某等 5 人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涉事司机要某某、张某某,依法刑事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参与开具罐车清洗虚假票据的河北邢台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某、河北石家庄民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胡某某、罐车冀 E5476W 实际车主的三哥高某修等 3 人,依法处以 10 日拘留的行政处罚。
依法对涉事 7 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对河北邢台卓然联合运输车队,依法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罚没款合计约 168 万元;对河北邢台皓源物流有限公司,依法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罚没款合计约 151 万元;对河北邢台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没款合计约 192 万元;对陕西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 30 万元;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百胜隆粮油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 26 万元;对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款约 286 万元;对河北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炼植物油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款约 251 万元。
涉事地区河北邢台对罐车运输失管失察,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负有领导责任,相关监管部门人员负有责任,由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调查过程中地方发现的公职人员可能存在的失职渎职不作为问题,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
此外,联合调查组还表示,下一步将按照全面清查、举一反三、打建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深入开展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问题专项整治,严格落实食用植物油运输专车专用,以 “零容忍” 的态度,严处重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全链条管理,健全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确保食用植物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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